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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大考”,党员有哪些“考题”不能答错?

发布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6-03-28 17:18:17 | 点击量:5908

摘要:今明两年是“换届年”,全国省市县乡将进行集中换届,一些省(区、市)已于近期召开会议部署换届工作。能否在换届中选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班子,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事业持续发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专门提出明确要求,表明对换届违纪行为“零容...

今明两年是“换届年”,全国省市县乡将进行集中换届,一些省(区、市)已于近期召开会议部署换届工作。能否在换届中选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班子,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事业持续发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专门提出明确要求,表明对换届违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面对换届“大考”,党员有哪些“考题”不能答错?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拉票贿选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拉票、助选是换届时易发多发的非组织活动行为,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两者的区别在于“为了谁”,拉票是为自己拉票,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候选人本人,也有授意中间人拉票的情况;助选是为了别人,帮助别人参选,实施助选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其他人。拉票、助选的方式有很多,如宴请、安排健身及娱乐等消费活动、私自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联谊活动、电话游说、上门拜访、授意中间人办事、打招呼等。

贿选,就是采取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选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七条,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列为“十不准”之一。《条例》第七十二条对拉票、助选等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处分。那该如何界定情节轻重?专业人士认为,这要根据具体行为、实施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综合考虑。比方说,同样是参与了贿选,有的充当中间人组织送钱拉票,有的间接帮助送钱拉票,有的接受钱款投出“昧心票”……具体行为不同,处理也就不同。

在档案上“做手脚”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的重要表现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换届前,有党员干部为让自己的档案更“漂亮”,考察时能赢得更多“印象分”,便在档案上“做手脚”,特别是在所谓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干部身份上弄虚作假。这不是小错误,实质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

《条例》专门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对于情节轻重,有专业人士认为,这要根据是否主观故意、篡改伪造的内容及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综合界定。比如,有的篡改次数多,有的篡改造假内容多、幅度大,有的伙同他人伪造公文、印章。其中,伪造公文、印章属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

跑风漏气违背了党的工作纪律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换届时,有党员干部通过隐喻、暗示等方式,私自泄露或扩散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组织决定使用某个干部,跑风漏气者只要一个眼神、一个电话,或者说“过了”“行了”就够了,于是便出现“前脚会刚散、后脚就传开”的现象,有的候选人坐在办公室里,却对内部投票结果甚至对谁投了票、赞成几票、反对几票都一清二楚。这是典型的跑风漏气。

《条例》把跑风漏气的行为归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并作出处分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判断跑风漏气情节轻重,要根据主观动机、行为情节、泄露内容的重要性、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判断。比如,在动机上,有的党员跑风漏气是为了炫耀自己有“能耐”,而有的则是让当事人心存感激、以图后报,等等。针对不同动机,处分就有轻重之分。如果跑风漏气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就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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