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 2017-02-17 09:49:52 | 点击量: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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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据悉,现行《规定》已执行了近12年,全面修订后,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等有什么变化?我国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怎么界定?本报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休学创业有了制度支持
“新修订的《规定》,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制度支持。”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根据《规定》,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与此同时,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
【点评】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
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要求“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规定了处分期限制度,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规定》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
【点评】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反映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
从制度上杜绝冒名顶替
该负责人介绍,《规定》着力推进高校依法治校。明确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保证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积极教育挽救,保护学生权益。
在规范办学方面,《规定》做了一些调整补充: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健全了转专业、转学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不得转学的具体情形和条款进行了整合和明确;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规定予以整合、规范。
【点评】高等学校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避免权力使用的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