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发布时间: 2016-12-27 09:53:37 | 点击量: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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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银行托收缴费单位
经办机构每月扣款时间为5日、15日和20日,因本单位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当月未代扣成功的单位,需25日以前自行缴费到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需将自行缴费到账的数据于月底前完成系统录入并进行实收分配,当月缴费发票为电子发票。
△自行缴费单位
1、自行缴费单位(包括现金和转账方式),应在银行票据摘要栏注明正确的单位参保编号。例如单位参保编号001111,应写作001111,单位参保编号必须是半角六位数字不得省略0,摘要栏只写单位参保编号不能含有文字及其他字符。单位备注的参保编号有误的,系统不能识别,记入错误信息库,系统显示欠费并产生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及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和银行缴费凭据,经核实后做到账处理。
2、单位自行缴费金额应大于等于当月应缴金额,系统方可做到账处理和实收分配;缴费金额小于当月应缴金额,系统直接记入单位待转金,系统提示“实缴金额不足”,单位应在缴费期内及时补足费用,逾期系统显示欠费并产生滞纳金。
3、属于代缴性质的单位,应在银行票据摘要栏注明被代缴单位的参保编号,以便系统做正确的到账处理。
4、自行缴费单位缴费时,一笔缴款只能缴纳一个单位的保险费,不能一笔缴款同时缴纳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社保费。
5、请参保单位务必正确操作,确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文转自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